胁迫妓女发生性关系入牢监

与暗娼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算不算强奸?当然不算!如果事前男方有出示刀具相威胁等暴力行为,则另当别论。近日,阿祥、阿杰、阿毅3人分别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12年、10年。  2003年2月28日晚,阿祥、阿杰、阿毅与黄X坚(另案处理)等5人在打架斗殴中握手言和,为庆祝“化干戈为玉帛”,8人当即前往清新县太和镇某某酒吧狂欢。时至第二天10时许,他们个个酒酣耳热,兄弟莫逆,其中一人提议召妓( 推荐阅读:村里野地情事,更多文章访问WwW.afbbb.Cc)助兴,众人拍手称好。黄X坚遂以150元一次的价钱电呼某发廊女服务员陈某、杨某。陈、杨二人携带避孕套抵达后,见8个男子将KTV包房挤得满满当当,于是心生怯意,宣言放弃交易。可欲望已被撩起的8男子岂容她们“不干”,为此,他们把打架的刀具取出,置之桌上。无奈(推荐阅读:和美女上司游戏的日子,更多情感口述故事访问WwW.iqinggan.Cc),陈、杨二人只得妥协。在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另4名男子终于答应退出“战团”。之后,阿祥与黄×坚强行将陈、杨二人推入该酒吧V2房内,分别与陈某、杨某发生了性关系。在二人完事离开该房后,阿杰、阿毅闯进,阿杰用刀威胁对杨某实施了强奸;阿毅则因陈某要求去厕所而与之一齐离开。随后,阿毅将陈某带至该酒吧V5房内意欲“做事”,但由于其喝酒过量,而强奸未遂。  事后,因出言请客嫖宿男子已先行离开,陈、杨二人收不到“交易费用”,遂愤而报警。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阿祥、阿杰、阿毅3人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负刑事责任;阿毅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其它共犯已与她们发生了性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也是一种既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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