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专家认为:法律惩罚婚外情无助提高婚姻质量

该不该用法律惩罚婚外情是《婚姻法》修订工作的焦点问题之一。近日,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双周学术讨论会上,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姚洋先生从经济学功能分析的角度提出:法律惩罚婚外情,并不能有效地增加有质量的婚姻。

  最终惩罚的是正人君子

  姚洋把发生婚外情的人群大体划分为花花公子和正人君子,由于二者价值观存在差异,用统计学的方法分析得出,在我国目前离婚成本(包括经济及社会压力)比较高的情况下,如果法律对婚外情作出惩罚,那么花花公子可能会放弃离婚,而正人君子总会在感情破裂时选择离婚,那么,婚外情市场将出现逆向选择,(推荐阅读:我把婶婶睡了,更多情感口述故事访问WwW.iqinggan.Cc)最终法律惩罚的只有正人君子,而正人君子正是法律不应该惩罚的对象。不仅如此,如果法律惩罚婚( 推荐阅读:英语励志文章,更多文章访问WwW.afbbb.Cc)外情,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人们选择婚姻时的积极性。

  姚洋认为,通过法律杜绝婚外情是不可能的,即使一定要诉诸法律,也无法找到真正合适的惩罚方法。对婚外情的惩罚应该是道德伦理而不是法律,法律的弱点在于它的实践者无法获得道德实践者所获得的信息,如被惩罚对象的性格、价值观等,因此不能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措施。而道德伦理的实施者是了解当事人的,他们可以对是否惩罚当事人作出判断。

  与会专家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尽管一些专家对姚洋的分析方法提出了一些异议,但大家一致认为:情感是个人的,运用法律手段干涉婚外情行为,并不能提高婚姻的价值。

  不同意警方插手

  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表示,《婚姻法》试拟稿第二稿上有一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贞的义务,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有权报告公安机关排除妨害。对此她坚决反对,认为法律应该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认为,在法律上,如果你的行为侵害了别人的利益,那是非法的,如果没有侵害任何人,就没有理由受到惩罚。婚外情涉及到感情伤害,但感情伤害算不算侵害呢?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婚外情界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并不能严格区分它是不是侵害。

  用法律谈婚外情有害

  哲学家黎鸣教授说:“用法律来谈婚外情是没有任何价值的,甚至是有害的。我们的目标是提高好婚姻的概率,规律证明,法律条文规定越多,离婚率也越高,西方不用说,北欧连结婚率都在下降。好婚姻的关键是本人能否在生活过程中得到快乐,仅仅靠法律的完善是达不到这个目的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认为应该靠社会舆论。”

  目前,针对重婚、包二奶等社会现象,全国妇联建议《新婚姻法》在规定离婚时应采用过错原则,实行损害赔偿和照顾无过错赔偿两种处罚措施。对此与会专家认为:如何杜绝这些现象,提高婚姻的质量,需要各界学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绝不是几条法律条文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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