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没权结婚吗?
新闻之一是有关大学学生结婚问题的,我认为可以名之曰“荒唐”;新闻之二是有关初中、高中的性教育课本内容讨论的,我认为可以名之曰“不得不然”。
有关大学生结婚问题,内容大致是最近教育部发文,取消审核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年龄和婚姻情况的限制,但是对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这一问题上,教育部的答复仍然是“NO”。有关这个荒唐问题,据称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教育部称是根据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33、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我稍微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觉宪法已经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结婚权。我又稍微查了一下教育部的行政级别,发觉教育部也仅仅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级单位,行政级别没有凌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好啦,现在问题出来了,根据“法律先判”准则,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如果下位法中任何条文与上位法有所不同或者抵触,则必须以上位法为准——另外在美国的宪法中还有一条,任何联邦或者地方法律与宪法抵触,均无效。中国宪法中也有类似的条文,只不过没有美国宪法这么明确就是了。不过看来问题本质已经很清楚了,国家教委弄出来的这个什么规定已经违宪,同时教委作为行政机构,必须接受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的监督。换言之,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可以向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请,要求人大废除这个什么规定,并制定新的有关法案。这是正常的民权运作方式。
以上我的解释是全然从法理上进行的,如果从人的角度来看,好像更说得通——有人是觉得说不通的,我这里不妨再多加解释一下。首先人是有生理阶段的,大学生的心理生理都已经成熟,对于性这方面的需求是人之常情,如果有人说自己没有这方面的需要,我倒是能够相信;但若说大部分学生都没有这方面需要的话,我是万万不信。那么既然有性的需要,如何解决就成了现实问题。中国现在的社会一样对于未婚生子或者未婚同居采取反对态度,这点也是现实。我们是希望未婚同居、未婚生子的情况越来越多呢,还是希望顺应现实情况,学生当中愿意结婚的就成其好事,顺便矫正一下社会风气?这个问题恐怕人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但是以我看来,似乎不太需要多做考虑,天理人情都应该成其好事——俗话也说,“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法海和尚被骂了快一千年,主要还是因为他破坏别人婚姻。另外,有人以为结婚会影响学生的课业——说得直白一点,就是禁欲主义论的温和说法,也是“性肮脏”论的另外演绎。这些理论都是十八世纪的陈货,想不到现在在中国大陆居然还有市场,还有人传唱?!结婚是不是会影响学业,恐怕需要统计学上的论证,但是以我个人的经验来看,是没有这种问题的,反而夫妇之间互相鼓励扶持帮忙预习复习,倒是有相得益彰的好处。学生结婚是不是会对其他学生造成影响,这个问题我不敢下结论,只不过我在美国上大学四年时间,夫妇两人同在一班也见过不少,至少在我所见所闻的范围内,还没有什么其它的学生会因为班上有夫妇同学这个原因导致成绩下降,而被教授DROP掉的。相反有时候夫妇当堂KISS一个,教授还会带头鼓掌喝彩咧!持那种“结婚会影响学习”的看法的人,恐怕是酸葡萄心理作祟,其心实在不可道!
另外有人还提出这样的看法,所谓“我们不能因为《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规定,便否定《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合理性,正如法律规定人人都有言论的自由,但在公共场所,这种自由就会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这样做既是保障他人的权利,也是在保障你自己的权利。”这话其实是似是而非,也是不懂法的人的看法。首先上位法和下位法的从属关系必须明确,否则便无法可依,这个观点我已经在上文解释过了。其次以言论自由对比婚姻自由是不当比较。言论自由有一个前提,是保障“功能性”(即FUNCTIONAL)言论和行为——说得简单一点,就是对心脏病人大喊不受言论自由保护,但是焚烧国旗或者批评政府则受言论自由的保护。言论自由另外一个前提是言论不能构成诽谤、诬陷、不能威胁到他人合法的生命、财产、人权。言论自由在现阶段是“限定性人权”(LIMITATIONAL RIGHT),而非“自然人权”(NATURAL RIGHT)。相反,婚姻自由则是自然人权,现阶段对于婚姻的有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实质上限制、重组“婚姻”这一概念,因此这是典型的自然人权。以限定性人权和自然人权相比,在学术上便已经说不通了,好比我把人手的力量和起重机相比,得到的结论是不可能公正的。第三,“(推荐阅读:办公室偷情,更多情感口述故事访问WwW.iqinggan.Cc)不许具备合法条件的公民结婚”(有关学生和公民之间的逻辑论证过程我这里不写了)这一规定本身就已经不是合理的了——怎么又能够谈什么保障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呢?
中国人事实上还是相当传统的,对性难以启齿不说,到了现在为止对婚姻这档子事依旧也还是欲说还休,要不然就是走到极端主义去。想起来也真是让人扼腕。这次给北京初中、高中学生准备的性教育课程,还得换个什么“父亲课”、“母亲课”之类的名字,还要男女分开授课,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性这玩意儿何必看得那么神秘?你越把性当一回事,这事儿反而就会越麻烦。我在美国大学的时候,GE(必修)课程当中有GHE生理卫生的课,讲授到性的部份的时候,没有男女分班,也没有换个名字,更加没有人会尖叫或者故作神秘——不但大学如此,美国初中、高中的性教育课程也是如此,我几个朋友的子女对此都很坦然,包括他们看模型、图片、图解、生产影片的时候,他们都这样说,“很正常啊。”基本上,美国学校对于“早恋”并没有什么认识,少数的教会学校例外。另外,对于在校学生恋爱、未婚妈妈等等现象美国校方基本上也没有特殊规定。家长方面根据我接触到的新闻资料和统计资料来看,也没有神经质的要求——起码不至于像国内这样,看见少年少女恋爱就大惊小怪,要求学校“管管”的。事实上,根据新闻报道,北京东城区的739名高一学生进行了调查,这些学生来自普通中学、重点中学和职业高中。调查显示:17.8%的学生承认曾与异性拥抱,10.1%的人承认曾与人接吻,在“是否发生过性行为”一题中,7人填了“有”,22人拒绝回答。这意味着什么?学生中性问题是确实存在的,而且是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掩耳盗铃没有用,用法令法( 推荐阅读:英语美文欣赏,更多文章访问WwW.afbbb.Cc)规也是管不住的——食色,性也。对少年人不能够用强硬手段来限制、回避性的问题,对于青年人也不能够用法令来遏制他们正常的生理、社会需要。这是不人道的!
事实上,任何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都会具有“应然”、和“现实”这两个矛盾因素的互相冲突。应然是法律所应该执行的部分,比如杀人犯罪按照法律就应该接受惩处;现实则是当地社会现实以及道德、传统等等因素,例如有些地区对于捉奸杀人采取原谅的态度。我们所应该做的,不是无限抬高法律地位,也不是一味强调现实。事实上,正确的法律态度应该是以法律为第一考量,同时根据客观情况和现实因素,再加以判定。我们无法接受罔顾现实而只重法律的法官,同样我们也不能够接受心中只有现实而忽视法律的裁决者。这次教育问题和法律问题混在一起,似乎也能够让我们看清楚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
(网友:秋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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