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婚事”社会沸沸扬扬学生淡然处之

日前,新华社有消息说教育部正在就大学生在校期间能否结婚的问题制订新的规定,估计规定的大方向是有利于大学生婚姻自主权的实现。或者,步子最小的策略是权力下放,像此前一位教育部官员所言,由各校自己决定。

  之所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成为今天的公众话题,直接引线是今年教育部取消高考报名年龄限制和婚否限制。从逻辑上讲,既然教育部取消了高考报名时年龄的限制和婚否的限制,相应的已婚在校本科生的数量会逐渐多起来,已婚者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可否结婚,反求法自然使人们将这个问题推到社会话题的前台。况且,不久前那场《婚姻法》修改(推荐阅读:偷情真快乐,更多情感口述故事访问WwW.iqinggan.Cc)过程中的全民普法教育已经潜移默化地强化了人们的权力归位意识。在这种背景下,再重新审视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改革的呼声也就从下而上地发出来了。

  在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不可以结婚问题上,武汉大学是第一位吃螃蟹者。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郝翔的一番话可以说明武汉大学持赞成态度的理由,他说大学生已到适婚年龄,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他们提出结婚请求,学校不必横加干涉。与武汉大学持相同态度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依据只能是大学生双方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基本要件,如果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想结婚,而学校不同意的话,可以通过司法过程来解决。学生完全可以提起诉讼,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胜诉的一定会是学生。

  显然,赞成大学生结婚权利的人,都是从我国民法、婚( 推荐阅读:短文摘抄,更多文章访问WwW.afbbb.Cc)姻法的有关规定出发主张这种权利的。1980年的婚姻法第2条、第4条就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多大的变动。主张者认为,作为目前各大学限制在校大学生结婚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婚姻法之间的关系,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在涉及结婚的特定问题上,前者必须服从后者。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显与婚姻法相抵触,因而,有必要对此进行改革。

  既然1990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1980年的婚姻法相抵触,那么当时的国家教委出台《规定》又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呢?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当时主要是考虑到高等教育资源的紧张和管理体制的原因,同时也是为保障大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

  对大学生在校期间能否结婚持否定态度的人士基本的理由也是如此。一些人士认为限制大学生结婚的基点是保障大学生更好地实现求知权。不难想象,如果就读大学生竞相在学校组建婚姻家庭,将会给高校教育制造多大的混乱。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大大限制知识的获取和自身素质的提高。提前使他们背上沉重的家庭责任,将会让校园摆不下一张平静的书桌。仅从这一点看,对权利的适当限制也是必要的,因为它保障了其他权利的充分实现。大学期间正是大学生学习的大好时机,应该珍惜。

  有趣的是,与大学生在校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社会反响热烈相映衬,这项权利涉及的主体——大学生们的反应倒显得有些平和甚至是平淡。武汉大学学生于静谈到校方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这一点时说,她支持学校的态度,她认为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思想进步的一个表现。但是说到自己在结婚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她直言未必是她现在的首选!

  对于大学生的这种态度,比较合理的解释就像盛大林先生在媒体上撰文所言,由于就业、收入、住房等实际问题的制约,晚婚晚育已经为城市青年男女广泛接受。据报道,在发达国家,几乎没有在校大学生不能结婚的规定,但实际上结婚的在校生非常少。

  如此说来,倘若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成为大学的规章制度,其对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带来风险的概率还是比较小的,但这种改革的意义却不可低估。这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所说的那样,它将会引发人们对法律更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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