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遭3男子轮奸对方称只是嫖娼 揭秘强奸与嫖娼的处罚规定


  几名朋友相聚喝酒,酒桌上信誓旦旦朋友之间有困难要互相帮助,然而其中一男子看到一女子喝醉酒,假意要相助护送回家,实则乘女子醉酒将其带到宾馆内乘机强奸,还“肝胆相照”邀朋友一起轮奸。

  在东窗事发后,3人就想串供称是嫖娼,近日,3名90后男子以涉嫌强奸罪被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黄某一与一群朋友在仙游县城关某酒吧内喝酒,其中有被害人张慧女子。席间黄某一等人与朋友敬酒时,吹嘘朋友之间就是肝胆相照,有困难要相互帮助,并不断倒酒敬酒。

  喝至次日凌晨,此时不胜酒力的张慧女子已烂醉。大家要通知张慧家人来接时,此时黄某一自告奋勇称其刚好送朋友回家顺路,甘当护花使者送张慧回家。

  就这样,张慧在朋友的帮助下上了黄某一的车,张慧一上车便倒头大睡。黄某一送完其朋友回家后,便将车辆驶往附近的一宾馆内。

  黄某一将烂醉的张慧架下车后带进了宾馆,用二人的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之后便将张慧架往宾馆房间内。张慧醉得厉害,一进房间便扑倒在床上睡了过去。

  迷迷糊糊中被冻醒后发现旁边还躺着同样光着身子的黄某一。张慧明显感觉到黄某一欲对其不轨,于是边哭边向其求饶,但黄某一仍对其实施了奸淫。因为醉酒的缘故,张慧无力喊叫也无力反抗,在酒精麻醉下再次失去意识。

  奸淫得逞的黄某一此时想起了朋友黄某二,此时看到躺在身边的张慧,心生邪恶便打电话给黄某二,告诉黄某二自己在仙游某宾馆内,说自己身边有位喝醉的小妹,问其是否愿意过来。

  黄某二立马答应了。于是黄某一离开宾馆时将房卡放在了前台,并交待黄某二过来时自己上前台去取房卡。

  没过多久,黄某二便来到了宾馆,在前台拿了房卡后便进入房间内,对昏睡在床上的张慧实施了奸淫。之后,黄某二想起了自己的好友黄某三,便打电话给黄某三。

  黄某三得知便立即赶往宾馆,黄某三到达宾馆房间后,黄某二刚准备离开,见到好友已经到来,便迅速走出了房间并告诉黄某三自己在宾馆门口等他。

  黄某三于是意对倒在床上的张慧再次实施奸淫,而此时张慧又再次醒来,此时意识稍微好一点就开始拼命喊叫。黄某三威胁其再喊叫的话就打她,但张慧仍然不停的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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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三心想如果继续下去恐怕会惊动其他人而惹下麻烦,于是准备逃离现场。但张慧的呼叫已经惊动了前台的宾馆老板,老板立马上楼,恰好碰到了准备离开的黄某三。

  老板抓住了黄某三,但黄某三威胁老板不要多管闲事后便径直走出了宾馆,与在门口等他的黄某二一同离开的宾馆。

  在宾馆老板的帮助下,张慧选择了报警。仙游警方接警后迅速介入调查,3名黄姓男子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便一起商量串供,一致说他们是嫖娼,而且完事后每人给了该女子200元,其3人只是嫖娼的行为,并非强奸。

  但在警方的有力证据下,最终3人还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没能串供成功。

  强奸是违反妇女意志,嫖娼是金钱或物质交易,和她们原来的身份无关,一些人认为和妓女发生关系就是嫖娼,这是错误的,主要还是要看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另外,是不是违背妇女的意愿 ,应该看嫌犯是不是使用了妇女不敢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暴力,不能凭妇女的一面之词。最简单的道理,你杀死杀人犯也是违法的!

  强奸罪名是不是成立, 要看嫌犯是不是使用了暴力,使得女方不敢抵抗,或者丧失抵抗的能力。

  如果嫌犯没有使用暴力或则其它手段,女的乖乖跟男人去开了房间, 就不能认为是强奸, 应该认同为女方自愿 。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让自己获得快感的一种行为。

  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除了阿富汗、塞拉利昂、刚果民主共和国),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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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

  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

  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

  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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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强奸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推荐阅读:我和继母,更多情感口述故事访问WwW.iqinggan.Cc)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嫖娼,是指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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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

  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

  以付出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代价使不特定的他人供其淫乐或与之性交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男子嫖妓女,也有男子或女子专嫖男妓。嫖娼的方式多种:1949年以前中国的妓院,除了嫖宿这一形式,还有召妓女侑酒、弹唱、献舞等。

  香港实行“禁娼”,嫖客仍可在各种称为“架步”的色情场所得到满足。如从导游公司请人“伴游”;从舞厅带人外出活动(称为“买钟”);到美容院、按摩院、蒸汽浴室等处寻欢作乐,其中包括一逞手足之欲的淫猥性动作(称为“打鱼蛋”)等。

  当前在中国一些经营作风不正的娱乐、服务场所,以陪酒、陪舞、异性按摩等招徕顾客,往往成为嫖娼的先导(但如无确凿证据尚不能与后者等同);

  有的嫖客采用“包娼”形式,长期与较固定的对象嫖宿;包括执法者在内的某些公职人员甚至高级干部,倚仗权势或用公款嫖娼;有些企业之间以“色情公关”作为联络感情、加强业务往来的手段,有的业务人员不惜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参与嫖娼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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