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寻求婚姻安全感 是对还是错

  不少年轻情侣在婚前签署所谓的“婚前协议”或“忠贞协议”,想通过这种方式给自己的未来多些保障,但结果也无法尽如人意。为了理论房产证上到底该署谁的名字,或者日后房产如何分配等问题,很多年轻情侣都以不欢而散告终。

  “本来计划今年五一结婚,但有一件事使我们不欢而散。男友为结婚买了一套新房,可是签合同的时候,却把我撂在一边,只签他的名字。我要求签两个人的名字,他不肯,没有商量的余地。”

  “他的理由是,房子是他出钱的,理当签他的名字。我不是不愿出钱,不过我没有多少积蓄。结婚是两个人的大事,爱情不能因为钱而让房子成为一个人的,结婚证是两个人的,房子是家的外壳,哪能不尊重女性呢?我越想越气,提出分手。”

  “而他虽然多次与我联系,却在房子问题上不让步。对这样的男人,我能嫁给他吗? ”

  这是一位女网友发的求助帖,事实上,为了理论房产证上到底该署谁的名字,或者日后房产如何分配等问题,很多年轻情侣都以不欢而散告终。

  女方说: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男方说:你是爱上我这个人,还是爱上我的房产?还有不少年轻情侣在婚前签署所谓的“婚前协议”或“忠贞协议”,想通过这种方式给自己的未来多些保障,但结果也无法尽如人意。

  4成男网友拒绝加上女方名字

  如果男方已经购买了住房,在结婚前后,愿不愿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从一项网络投票调查来看,有将近4成的男性网友表示,绝对不考虑加女方的名字;有约一半的男性网友表示,在结婚之后,愿意很爽快地加上女方的名字;而剩下的网友则表示要看现实情况,到时候再说。

  有意思的是,在房产证名字问题上,男女两性网友分成了鲜明的两个阵营。女性网友纷纷给发帖者支招,“这个男人实在糟糕透了,还没有结婚,就把房子看得比老婆重要。这样的男人又如何能给自己的爱人天长地久的婚姻安全感呢?”

  还有,“既然已经准备结婚,自然是准备与爱人白头偕老。在这个时候,把女方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不仅是应该的,也是爱的表现。拒绝这一点的男人,是对自己及婚姻的极端不自信,是害怕结婚之后夫妻要面临劳燕分飞的局面时,把房子也分一半出去。”

  对此男性网友则持相反意见,表示“如果女方爱自己,为什么还会担心署不署名的问题。女方若真要这么坚持,那在一起又有什么意义”,“强烈要求加名字的女孩,有点心术不正”,“如果感情好,打算一辈子在一起的话,加不加名字根本无所谓”,等等。

  为什么女方坚持要在房产证上写自己的名字呢?大多数女网友都表示是“为了给自己一些安全感”。

  “一套房子或许比一个男人更可靠一些。房子不会改变,而男人随时间会改变很多。 ”“现在外面诱惑那么多,如果他以后找个年轻貌美的女孩,要和我离婚,我还要净身出户,那我该怎么办? ”

  女方“安全感要求”五花八门

  除了在男方所购住房的房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女方为了“安全感”而提出的要求可谓五花八门。

  一位女网友就发帖“婚前要求看男友存款,他为啥不同意”,“我们己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于是我想了解他的经济情况。他告知我有存款xx万,当时我在电话中要求:这个月我去你那里时,你要带我去银行看一下,我不要求给我保管,但我需要知道,他当时也答应了我的要求。

  到了星期六,我兴高采烈地去了他所在的城市,可一直到星期天下午我快要离开的时候,也未见他主动提出带我去银行看存款金额。于是我就提出来,可他左右搪塞说卡不在这里。

  我问他,为什么不给我看存款,是不相信我吗?他说,是把钱拿去炒股了,给我看到的数目也不是以前的那个数目了。我对他其实还有感情,可他为什么不让我看存款呢? ”

  通过各种方式“考验”男方忠诚度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网友“麦子”的男友是一家公司的经理,工作比较忙,电话和短信是麦子和男友交流的主要方式。

  在还没有确定关系那两个月,男友经常打电话、发短信给麦子,可关系确定后,男友主动打给麦子的电话次数越来越少,几乎都是麦子打电话给他。

  麦子难以确定男友对自己的感情,于是就想试试他。她申请了一个新的QQ号,请求加男友为好友,问他有没有女朋友。男友问她为什么问这样的问题,说他有没有女朋友跟她不相干。

  情人节前几天,他们又在网上相遇了。麦子说情人节快来了,一个人的情人节让她感到有些孤单,男友竟然说他可以相陪。

  麦子觉得这事关系重大,如果男友知道那个女网友就是麦子,那就没问题;如果他是约一个陌生的女网友,麦子就无法接受了。这个测试,把麦子自己逼到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还有很多女性寄希望于所谓的 “婚前协议”或者“忠贞协议”,这种协议的内容大致相同,就是表示如果婚后有一方出轨,在离婚时,房产或者其他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出轨一方“净身出户”。问题是,这样的“忠贞协议”,拿到法庭上,其实是很难生效的。

  “忠贞协议”难以尽如人愿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文淳光律师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对年轻夫妻在工作中相识相恋,因为妻子比丈夫略长几岁,而丈夫长相比较英俊,婚后两人共同出资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妻子怕丈夫以后发生婚外情,于是与丈夫签订了一份 “忠贞协议”。协议中规定,如果以后丈夫发生婚外情,或者有其他对妻子不忠的行为,离婚时这套房子将归妻子所有,丈夫也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

  几年后,两个人闹离婚,妻子向法庭出示了这份协议,要求房子全部归自己所有,但丈夫拒绝承认自己有婚外情,说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最后,法院判决房产一人一半,但是基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妻子比丈夫多分了几万块钱。

  大多数 “忠贞协议”中提到的 “外遇”、 “出轨”、 “婚外情”等字眼,在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所以这种协议很难在法庭上被采信。

  现行的婚姻法中规定,如果因夫妻某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这里的 “过错”,包括一方重婚、与第三者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

  “但是就现有的案例来看,一般的过错行为如与第三者同居等行为,还是很难取证的,除非已经与第三者生下小孩,或者有共同买房、买车等行为。”

  更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夫妻某一方确实发生了婚外情,但如果另一方对出轨方的财务状况缺乏了解,出轨方也完全可以通过财产转移的方式转走大部分资产,甚至使自己成为负资产者。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轨方愿意按照 “忠贞协议”分割财产,无过错方能分得的也非常有限,甚至还要为出轨方承担部分债务。

  当然,现在有些男女双方对于财产方面有专门的书面约定,如在婚姻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开支自行支付,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离婚时可按此履行。

  不过,婚姻并不仅仅是一纸约定,还涉及到家庭开支及债务偿还问题 (如按揭贷款买房等),生活中很难全部按约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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