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事与私事“巧立办法”应给予严查
/>公事与私事“巧立办法”应给予严查
“公事私办”和“私事公办”都是不正常的行为,实际上已是老生常谈的事,是腐败现象的一种具体表现,在反腐斗争日益深化的新形势下,决不能让其继续存在。
众所周知,时下有一种司空见惯的怪现象:“公事公办”常常不好办。于是有人就“发明”了“巧办法”,将公事公办变通为“公事私办”。有时候,一些机关单位的办事人员为了把公事办好,还不得不以私人名义出面,拉关系、套交情。 办事不走前门走后门,不进机关进家门,不靠制度靠“关系”,说是“千金难买一熟”,“三个公章不如一个老乡”。于是各种“关系”都被利用起一来,只要与办公事的能拉上“关系”就行,有“关系”就有希望;再加上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于是,公事经过私办,不仅该办的事办成了,而且不该办的事也办成了。与“公事私办”异曲同工的是“私事公办”。例如与工作无关的吃喝、跳舞、钓鱼、旅游等,本属个人私事,但有些人偏偏要来个“私事公办”,统统用公款支付其费用。因为他是公家的人,掌握着公家的权和钱,只要变个法子,自己的事也就成了公家的事,“理所当然”地由公家来承担了;有的“私事”虽不是自己的私事,但是顶头上司的私事,或顶头上司的顶头上司的私事,他们自然更加是公家的人,他们的私事“理所当然”要当成公事来的办,一切开销都由公家来承担。受贿的官员收了钱,行贿的单位也可从中渔利,看起来是“双赢”,但其对政府运行规则产生的影响却是颠覆性的。“公款行贿”比“私款行贿”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性质更恶劣。
本来应当是公事公办易、公事私办难,如今却倒过来了,这样的现状值得反思。这有现实原因:一些岗位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多一点少一点、快一点慢一点,甚至可以还是不可以,都说得过去。而办事多是人对人,“感情”能起到润滑剂作用。这么看来,办事的工作人员才是关键。不把私人感情、个人利益带到工作中来,真正依法、依规、依理,才能让公事公办容易起来。反过来看,去办事的人找私人关系,虽然目的是“为公”,但如果都这么走捷径,也难免助长个人至上、损公肥私等不良风气,“卡脖儿者”也会愈加理直气壮。去办事时,也得给自己立个规矩:公事公办,就得理直气壮地办,公道正派地办。
不管是公事私办,还是私事公办,都是当前社会办事规则的一种异化,是某些公权力偏离正常运行轨道的信号,是与法治精神是相违背的。其结果当然是危险的,既会导致公权力的非正常运作,滋生腐败,更会颠覆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任,使人们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治。作为普通百姓,你可以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但作为执政者,也许就无法对此长期迁就,等闲视之了。
公事理应公办,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去办。为此,必须从法律和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办理公事的原则和程序;建立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对办理情况的申诉制度,加强对承办公事者的有效监督,对于滥用职权私办公事者,要严肃查处。为了防止私事公办,必须加强对掌权人、管钱者的监督,防止公家的钱财被私人侵吞和挥霍;对于私事公办侵占公有钱财者,要给予严肃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