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伦理(安乐死伦理学问题案例)

医学伦理 安乐死究竟是谁的权利
医生接生的是先天残疾或者脑瘫的婴儿,安乐死是否有违道德
乐死伦理
  安乐死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会处死生来就有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和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名人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和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在当下,国内外对于安乐死这一问题有很大的争议,支持与反对,双方各执一词。支持者认为安乐死能帮助病人结束无谓的痛苦,节约社会资源,也是对生命一种新的认识。而反对者认为安乐死本身便是与法律及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天职相悖的,且不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综上所述,从感性上来说,我更倾向于支持者。人活着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能够幸福快乐。当一个人濒临死亡且不可逆转时,用高昂的代价来苟延残喘,忍受无谓的痛苦折磨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不值当的。医学发展的途径多种多样,不应该以延长将死之人的痛苦为代价。当一个人的死亡不可避免时让其安详地离开人世是人道主义的表现,不应该狭隘地认为与医务人员的职责相冲突。
  还有人认为,在出于某种政治、经济目的的情况下,安乐死可能会成为一种变相杀人的手段。诚然,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这并不能成为反对安乐死的有力依据。变相杀人的手段各式各样,防不胜防,采取的措施应该是严格规范的管理。如果因为这种可能性而“一刀切”式的放弃,那无异于因噎废食。其实,实行安乐死最大的阻碍还是法律。法律规定,除了政府法律部门能量罪剥夺公民的生命之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因此在未立法的情况下,安乐死属于违法行为。“我爱生命,但我不愿这样活下去……”这是一句闻者动容的悲怆话语,也是一个当下得不到我国法律允许的要求。看到这里,问题其实显而易见:为什么不就“安乐死”制订一款明确细致的法律呢?
  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和比利时都是经济高度发展、社会生活稳定、实行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特别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广大农村,基本没有医疗保险,大多数老人依靠儿女生活,因病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和比利时相差甚远。荷兰人在选择安乐死时,他的唯一动机是难以忍受病痛折磨。而在我们多数人还“缺医少药”的中国,想提前结束生命的病人们,他们首先考虑的会是天价医疗费用无从承受,病入沉疴后无人照料。以2007年曾发起“安乐死”提案的绝症女孩李燕为例,她希望在父母去世后就让自己安乐死,原因是“不想以后父母不在了,跟着哥嫂生活,更不想到孤儿院或是福利院去生活,因为离开了父母我就是离开了天堂,生不如死”。由此可见,我国的医疗制度尚不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和医疗费用的急剧上涨等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没有充分健全的全民医疗制度,安乐死就缺少了真正的社会基础。
  到底是痛苦的活着,还是安详的死去?求生是人类的本能,如果能够活着,又有谁愿意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呢?但是,如果一个生命只剩下了苟延残喘与痛苦挣扎,那么是否还要打着尊重生命的旗号让病人在残生中继续忍受病痛的折磨呢?诚然,生命是可贵的,但当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可避免的要走向死亡时,又何苦让其不得善终呢?
  我们常说科技是把双刃剑,其实安乐死亦如是。在严格的管理下,我们有能力规避它的种种弊病,让其发挥出它的作用。让人们真的能“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尊严死的产生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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